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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选拔机制实施细则

来源:博士信息网发布时间:2023-11-13作者:婷婷
  根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各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书记、部分学科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组长:阚阅、吴巨慧
  副组长:李艳、崔倩
  成员:吴寒天、黄聪、屠莉娅、王莉华
  学院按教育学、体育学一级学科分别设置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由5名及以上具有本校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和1名研究生德育导师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设主任1名。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和主任负责制,负责组织学科报考考生的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
  二、资格审查
  由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人员统一组织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材料初审,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教育学院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人员将资格审查及初审通过者的报考材料提交各学科材料审核专家进行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和材料初审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三、材料审核
  各学科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专家组,就考生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外语水平、学术水平、研究计划和专家推荐意见等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按照百分制进行独立打分并在评价表上签名。材料审核成绩总分100分,以专家的平均分计为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
  申请秋季入学硕博连读的学生,符合教育学院硕博连读申请与审核相关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经学科博士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与普通招考考生一同考核竞争、择优录取。未经审核通过,不得参加综合考核。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主任签名确认后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名单拟于12月份或1月份在本学院对外网站进行公示。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等)考核以及体格检查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学院在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每位考生携带核查材料原件和一份材料复印件参加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推免生审查注册完整的学生证,或在校证明。
  3.普通招考考生审查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1)往届生审查前置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前置学位证书以及电子认证报告。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应届毕业生审查在线学籍证明及应届毕业生资格保证书。
  (3)已在读博士生审查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核时间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考核时间为每年9月中下旬;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或报名次年1月,具体时间将于材料审核结果公布后另行通知;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考核时间与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考核时间一致。
  (三)考核形式
  综合考核以面试形式进行。专业课考核包含在面试中。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学院各招生专业(方向)组织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从全方位考核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基础、学术创新能力、培养潜力和外语应用能力等方面。
  考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陈述、问答两个环节,每生不少于30分钟。个人陈述时间不多于10分钟,包括个人经历、学习工作或科研业绩、攻读博士研究计划、个人专长等,可结合PPT汇报。
  面试小组须对每位入围综合考核学生进行综合面试。面试满分值共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成绩取面试小组各成员打分的平均分。综合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综合成绩核算
  初审与综合面试满分值均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学科根据考生综合分的排序,其中初审成绩占30%、综合面试成绩占70%,在学科录取额定数内确定拟录取名单。
  综合分=初审成绩×30%+综合面试成绩×70%
  五、体检
  拟录取考生须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自行到浙江大学校医院或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项目一般应包含: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身高体重、血压、血液检查(肝肾功能)、胸片等。
  拟录取考生请于入学当年5月30日前将体检表寄送到我院。体检时间距寄送时间应不超过三个月。
  六、拟录取
  学院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录取完成后进行公示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具体录取条件如下: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院综合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学院根据考生综合测评情况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除满足以上1-4条件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要求和招生人数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录取。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与公示
  学院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调档政审
  学院党委负责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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