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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选拔机制实施细则

来源:博士信息网发布时间:2023-11-24作者:婷婷
  根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各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拔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已获得的学术成果和创新精神、科研能力、专业潜质、综合素质、身心素质等为选拔依据,重点选拔政治立场坚定、学术基础扎实、创新意识强烈、研究志趣浓厚的优秀人才。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书记、部分学科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职责为:制定“申请-考核”制的实施细则;选聘并任命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主任及成员;审核拟录取名单;对整个招生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受理申诉。
  学院按照二级学科独立或者联合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原则上其中1名为研究生德育导师,并设主任1名,实行集体负责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申请人材料初审办法、综合考核办法;组织材料评审,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组织综合考核,根据综合考核办法提出拟录取考生建议名单。
  各学科成立“材料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材料审核与综合考核工作。成员由各学科博士生导师组成。
  三、资格审查
  由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人员统一组织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材料初审,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人员将资格审查及初审通过者的报考材料提交各学科材料审核专家进行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和材料初审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四、材料审核
  各学科“材料审核小组”协助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学术背景、硕士研究生期间的综合表现、专家推荐信以及拟攻读博士阶段的科研工作计划等,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评定成绩。
  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按照学科招生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名单由博士生招生委员会集体决策后,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文网站对外公布。综合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学院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得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五、综合考核
  学院各学科分别成立或联合成立,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综合考核小组”,小组在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考生的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等)考核以及体格检查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学院在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每位考生携带核查材料原件和一份材料复印件参加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1)往届生审查前置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前置学位证书以及电子认证报告。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应届毕业生审查在线学籍证明及应届毕业生资格保证书。
  (3)已在读博士生审查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核时间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考核时间为每年9月中下旬;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考核时间为报名次年1月以后;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考核时间为报名次年1月以后,具体时间将于材料审核结果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考核内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按合格或不合格进行评价,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考核形式。在综合考核阶段,通过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或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2.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
  (1)直接攻博
  按接收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考核办法考核并录取。
  (2)硕博连读、普通招考
  考核方式:面试,总分10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面试包含专业知识和英语口语。考生进行汇报,内容包含个人简况、学习与学术研究经历、硕士学位论文情况、学术论文代表作、攻博研究计划书等。英语口语考察旨在测试外语听说和应用能力。
  面试时间:每位学生不少于30分钟。
  综合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所有考核内容保留考核记录备查。
  (四)体格检查
  拟录取考生须在浙江大学校医院,或经允许在其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体检报告的寄送时间及地址另行通知。
  六、拟录取
  学院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录取完成后进行公示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具体录取条件如下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院综合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学院根据考生综合测评情况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除满足以上1-4条件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要求和招生人数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录取。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与公示
  1.学院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
  2.经考生和拟接收学科双方同意,复试考生可调剂至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者相同专业及相近专业。
  3.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调档政审
  学院党委负责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
  (一)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纪律的导师,取消下一年度博士招生名额。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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