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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考核办法

来源:博士信息网发布时间:2023-04-04作者:阿炳
  一、总体要求
  我校(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安全的基础上,严格管理,严密组织,确保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高效有序开展。
  二、招生计划
  根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教育部有关要求,2023年我校(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如下:
  三、综合考核内容及形式
  (一)笔试
  1.笔试人选的确定。各专业(学科)根据审定后的招生计划、考生申请材料评审成绩排名,按照300%的比例,确定笔试考生范围。硕博连读审查合格考生直接进入笔试。
  2.笔试考核的内容。笔试考核包含专业外语笔试(满分100分)和专业科目笔试(满分100分)。
  3.笔试考核的形式。笔试考核采取线下考核形式,专业外语笔试时长为60分钟,专业科目笔试时长为90分钟。
  (二)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进入面试范围的基本条件为笔试考核中,专业外语科目、专业科目均不低于60分。各专业(学科)根据招生计划、专业科目笔试成绩排名,差额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差额比例由各教研部门自行划定。
  2.面试的内容。(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随面试进行,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计入综合考核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2)外语水平。对考生外语水平进行考核。满分20分,分数计入面试成绩。(3)专业水平。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基础以及考生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创新能力,须涵盖考生科研计划书的陈述及答辩环节。满分80分,分数计入面试成绩。专业水平成绩低于48分者不予录取。面试小组可以根据考生情况进行相关学科的加试。加试成绩不计入面试成绩,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面试考核的形式。面试考核采取线下考核的形式,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长为30分钟左右。
  进入综合考核笔试、面试范围的考生名单,将在我校(院)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四、综合考核安排
  综合考核拟于2023年4月中下旬在我校(院)进行。
  (一)考生资格复审及提交考生申请材料
  综合考核笔试前,我校(院)将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请考生携带如下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1.考生身份证(原件)。
  2.考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已获得硕士学位证书人员携带硕士学位证书、硕士毕业证书;应届硕士毕业生携带学生证;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位考生携带教育部硕士学位认证书。
  3.《中共党员身份证明信》(原件)。
  4.同意报考证明(原件,仅限报考类别为定向的考生提交)。
  5.《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硕士生、博士生连续培养审查登记表》(原件,仅限硕博连读考生)。
  同时,考生须携带纸质版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中共党员身份证明信》(原件)。
  2.同意报考证明(原件,仅限报考类别为定向的考生提交)。
  3.《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硕士生、博士生连续培养审查登记表》(原件,仅限硕博连读考生)。
  4.政审表(原件,附件1)。
  5.签署完整的考生报名信息表(原件)。
  6.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已获得硕士学位证书人员提交硕士学位证书、硕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位考生提供教育部硕士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7.外语水平证书复印件。
  8.硕士学习成绩单。应届生成绩单应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往届生成绩单应加盖提供此件的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或所在学校档案馆成绩专用章。
  9.专家推荐书(原件)。由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填写的《北京市2023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各1份(专家签字处须由专家本人手写署名)。
  10.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提纲)。
  11.科研情况一览表。
  12.科研计划书。
  13.获奖证书复印件。
  上述纸质版申请材料请按序整理,且与考生所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考生资格复审及提交申请材料拟定于4月13日在我校(院)北校区南院(以下称为研究生院)进行,具体安排见后续通知。
  (二)笔试
  笔试拟定于4月14日在我校(院)研究生院进行,具体安排见后续通知。
  (三)面试
  面试拟定于4月25-26日在我校(院)进行,具体安排见后续通知。
  五、综合考核成绩的构成
  综合考核成绩(满分100分)=专业科目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六、体格检查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参加体检,体检表(附件2)在拟录取阶段须提交至研招办。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卫生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体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入学后将组织考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七、录取办法
  1.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类别、报考导师以及考生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等因素,按照考生综合考核成绩排序,综合确定拟录取名单。
  2.如考生综合考核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面试成绩较高者。如考生综合考核成绩及面试成绩均相同,将进行加试,按照加试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3.根据导师和考生的双向选择,确定拟录取考生的指导教师。
  4.拟录取的非定向就业考生须按照我校(院)要求将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研招办将调阅其人事档案进行录取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不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拟录取的定向就业考生本人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及研招办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未按照我校(院)要求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不予录取。
  5.我校(院)将根据考生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
  八、注意事项
  1.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院)各项考试纪律,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并在网上公布。
  2.我校(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考核。
  3.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参加考核或无法录取,责任考生自负。
  4.应届硕士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5.我校(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实行全程网上公布制度。综合考核工作办法、笔试及面试名单、笔试及面试成绩、拟录取名单都将进行网上公布,拟录取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考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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