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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来源:博士信息网发布时间:2023-05-16作者:阿炳
  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查考生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以及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为保障综合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优秀考生入围,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陕西科技大学2023年博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考试原则,做好试题安全保密、严肃考风考纪、信息公开和舆论宣传等关键环节工作,确保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开展,保障人才选拔质量。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关于调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的通知》(陕科大校研〔2019〕14号)。下设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小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参照《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实施方案》执行。
  三、博士招生原则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按照学院招生录取细则及总成绩计算办法,根据年度招生计划择优录取。高层次人才招生计划使用办法由学院自主确定。
  3、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届招收博士生不超过两名,每位博士生导师在所属交叉自设学科每届招生人数不超过一名。
  4、原则上不得转导师调剂,以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为准。
  四、招生考核要求
  (一)考核方式
  学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综合考核环节采用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见学院公告。
  (二)考试要求
  招生考试内容为初试笔试和综合考核两部分。考试全程录音录像,所有考试材料(含考生电子材料)和视频资料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需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1.初试笔试要求
  (1)笔试范围:普通招考参加英语、专业课一、专业课二笔试;
  (2)笔试专业课按照《陕西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规定选择。
  2.综合考核要求
  (1)考核范围: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普通招考考生。
  (2)综合考核时间不得低于20分钟。
  (3)考核内容:
  (a)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
  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b)专业素养和学术水平考察
  主要考察考生掌握本专业涉及的专业知识的深度及广度、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可扩展到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的有关基本知识掌握情况;科研能力、动手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c)外国语水平测试
  主要考核考生外国语听、说、阅读能力。
  (四)综合考核基本条件
  考生须符合陕西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申请(报考条件,外国语及专业课分数线)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各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
  五、总成绩计算办法及原则
  1、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总成绩=综合考核成绩
  普通招考:总成绩=初试总成绩×60%+综合考核成绩×40%
  2、总成绩计算
  初试成绩=外国语成绩×1.5+(专业课一成绩+专业课二成绩)×0.75;综合考核成绩中各分项权重由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确定。
  3、初试成绩分数线由学校统一划定。所有普通招考考生初试成绩必须分别符合陕西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外国语及专业课分数线要求,方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六、体检工作
  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体检工作将于新生入学后组织进行,考生应身体健康,符合各招生专业规定的体检要求。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七、录取基本办法及流程
  各学院的录取工作要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全程监督下进行,集体决策、严格把关、确保公平公正。综合考核结束后,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共同确认、汇总考生总成绩,按照学院招生录取细则开展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招生计划数。
  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确定通过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在本学院网站公示考核合格名单,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学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及考生人事档案转入情况,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拟录取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八、违规处理及复查
  (一)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对在招生考试过程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等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取消考试及录取资格;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或作弊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三)录取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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