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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来源:博士信息网发布时间:2021-04-12作者:阿炳
  一、培养目标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学制
  我校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培养年限为6年。
  三、招生方式
  (一)普通招考:我校在2021年普通招考博士生中实行“申请考核制”。申请考核指由考生个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初审、综合考核,按照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的招考方式。
  (二)硕博连读:指从本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学校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直接攻博:指在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招生学科范围内,选拔具有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
  四、招生指标
  我校2021年预计招收博士研究生175名,最终招生名额以教育部下达为准。
  五、录取类别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需按规定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在校脱产学习;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同时需保证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及学位论文时间。
  硕博连读、直接攻博考生的录取类别只能为非定向就业。
  六、报考条件
  (一)硕博连读的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各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须为本校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二年级(2019年9月入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以及学校要求。
  4.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
  5.外语水平较高,达到相应学科的要求。
  6.现就读的硕士学科与申请的博士学科相关或相近。
  7.对在专业学术期刊(正刊)上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符合招生学科制定的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考核制”的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各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其中:
  (1)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需出具教育部学位认证机构认证报告。
  (2)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得以应届生身份报名,须获得硕士学位后方可报名。
  (3)应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生须在录取当年报到注册之前获得硕士学位。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以及学校要求。
  4.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
  5.外语水平较高,达到相应学科的要求。
  6.至少公开发表1篇CSCD或CSSCI核心期刊论文并达到各学科专业提出的其他学业学术水平等要求。
  7.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军队招生单位招收军人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8.符合招生学科制定的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申请条件。
  七、实施程序
  1.考生申请
  2021年2月10日-3月7日,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生网上报名系统”http://yz.chsi.com.cn/bsbm),先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报名系统,按照网上说明和网上报名步骤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同时上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网报成功后,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并于3月15日前向学院(学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
  (2)专家推荐书(两名专家);
  (3)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应届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入学前补交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论文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及学院(学科)要求的其他材料。
  2.资格审核
  3月15日-19日,学院(学科)审核考生的申请材料,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
  3.确定复试名单
  3月19日之前,各学院(学科)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要求,并根据复试要求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考生名单由学院在本院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月22日前,各学院(学科)制定并公布复试方案,复试方案需包含进入复试的要求,复试名单,复试方式,复试内容,复试时间,复试成员,成绩构成及计算办法等。
  4.学院(学科)组织复试
  3月22日-31日,复试工作小组组织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费(350元)和复试费(120元)。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的考查及体格检查等。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招生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学院在复试考查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招生学院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察。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工作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按照复试工作方案,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若招生领导小组认为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3)体检。
  考生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5.录取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和体检结果等综合考核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查,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者,录取为2021级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学费和奖助政策
  所有博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我校研究生学费收取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当年博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2021年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年为10000元)。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
  2.发放标准
  现行评选比例约占可参评人数的8%,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0元/年。
  (二)国家助学金
  1.发放对象
  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
  2.发放标准
  在培养年限内,博士研究生每人10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2.发放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A、B两类,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12000元/年、8000元/年,覆盖面100%。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在一年级可直接享受A类学业奖学金。
  (四)助研津贴
  1.发放对象
  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2.发放标准
  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6000元/年,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4800元/年。
  (五)科研成就奖学金
  科研成就奖学金由学校自筹资金约100万元/年,用于奖励科研工作业绩突出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六)经济贫困研究生助学金。
  经济贫困生研究生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资助标准为每人3000元/年,资助名额每年不超过60名。
  八、信息公开
  学校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在复试、录取阶段,学校提前在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学校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学院、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资格审查情况、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
  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九、违规处理
  1.申请者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材料、作弊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依情节严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将给予严肃处理,由此造成不能录取或其他相关后果的,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2.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校将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学校在上报录取库同时,一并将本校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教育部。
  4.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5.招生工作过程中,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6.学校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最新学费标准收取学费,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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