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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

来源:博士信息网发布时间:2023-05-10作者:阿炳
  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综合评价、公平公正。科学设计考试方式和考试内容,加大对考生思想品德、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全方位的考查。严格安全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要求,招录过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录取成绩进行量化考核,确保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招生政策,科学划定复试分数线,坚持选拔标准、择优录取,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录取质量。
  (三)以人为本、优化服务。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准确地向考生解读招生政策,及时发布考试的时间、方式、流程等安排,强化人性化安排和个性化关怀,解决考生在考试录取过程中的各种突发问题。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对招生过程进行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院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宣传部、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信息技术中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
  (二)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
  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纪委书记、导师代表等。工作小组组长是本学院博士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是直接责任人,纪委书记负责对博士招生过程进行纪律监督。
  (三)复试专家组
  复试专家组组成不少于5人,设组长1名,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人。
  三、考核方式
  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采取现场笔试、复试采取现场面试的方式进行。所有考生须按照我校及各招生学院的要求,到校进行集中初试与复试。复试专家组和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不分散工作。
  四、考核内容
  初试:英语和两门业务课的笔试。每一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
  复试:对考生专业领域知识、学术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每生时间不少于15分钟,满分为100分。
  五、时间安排
  (一)初试时间安排
  英语笔试:2023年5月13日上午8:30-11:30
  业务课一笔试:2023年5月13日下午2:00-5:00
  业务课二笔试:2023年5月14日上午8:30-11:30
  (二)复试时间安排
  2023年5月15日全天。
  六、考核程序
  (一)公布工作方案及准考人员名单
  我校在研究生院官网公布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和准考人员名单,各招生学院公布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的本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二)组织初试
  初试由研究生院统一负责安排,并组织阅卷和成绩录入工作。所有初试成绩均由研究生院在官网统一公布。
  (三)组织复试
  1.研究生院根据招生计划和初试情况,划定复试分数线,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其中教育部师范协同提质博士专项计划、重庆市属高校优秀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单独划线,国际产学研用联合培养博士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执行相同复试分数线。
  2.各学院组织复试。对考生进行身份资格审核,严防“替考”。预先命制充足的面试试题,随机确定考生复试顺序和面试试题,以听取汇报或问答方式全面了解考生情况。复试专家进行现场打分,取平均成绩作为考生的复试最终成绩。复试过程全程录像并做好记录,复试记录不得修改,复试结束后统一交研究生院保管。
  七、拟录取
  (一)考核总成绩计算
  考核总成绩=初试业务课一×30%+初试业务课二×30%+英语×10%+复试成绩×30%。
  (二)拟录取规则
  1.各学院按照考生考核总成绩进行排序,排序可按照一级学科拉通进行,也可按招生方向或导师分别排序。
  2.教育部师范协同提质博士专项计划、重庆市属高校优秀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单独排序,国际产学研用联合培养博士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拉通排序、择优确定。
  3.各学院根据排序结果,结合各类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具体排序和录取规则由学院在博士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
  4.各专项计划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剩余的专项计划考生,若达到学校划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可按照学院制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参与普通计划的录取。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拟录取:
  1.复试成绩低于60分;
  2.我校2023年博士招生简章规定的不予拟录取情形。
  (四)拟录取名单公布
  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院在官方网站统一公布。
  八、信息公开
  (一)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拟录取。
  (二)我校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学院网站、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笔试及面试平台、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九、档案材料
  (一)我校将对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单位所在的人事或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二)报考我校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现为定向培养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或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或尚在工作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全脱产学习,并征得定向培养单位或工作单位的同意,签订《重庆师范大学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合同》。
  (三)报考我校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按照委托高校与我校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四)考生与定向培养单位(委托高校)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造成不能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
  十、体检
  拟录取考生体检工作在入学时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一、资格复查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纪律
  强化招生人员的纪律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试试题、尚未公布的考试结果和考生敏感信息等,确保博士招生工作的安全稳定和公平公正。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对本学院招生过程、程序及结果负责。复试专家组组长要对复试过程、程序及结果负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加强监督巡视
  研究生院会同学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加强对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招生过程中不规范方面及时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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